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潇湘晨报综合 衡阳法院8月7日发布了一则普法宣传,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注意哪些问题。
小明是一名自媒体博主,拥有百万粉丝。假期来到云南旅游,拍摄视频宣传当地的人文景观,视频中有不少来往的游客。如果将视频放到微博、小红书、抖音等网站播出,是否会侵犯游客们的肖像权?
法官解答,小明在拍摄视频时,因需要介绍、展示所在的景点环境而拍摄了景点全貌,其中包含了在景点中穿插而过的游客。这类视频以展现人文景观为主,而非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,属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,这种“偶然入镜”不会构成侵权。
小明在云南旅游期间,拍摄了一组写真照片,并将该组照片发布于他的各大网络账号。云南网友小华看见后很是喜欢,将小明的写真照片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来介绍家乡的美景,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。小华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明的肖像权?
法官解答,小华发布的内容中所使用的图片含有小明清晰的面部特征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,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,能够清楚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小明的形象,因此小明对该组图片展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。
民法典颁布后,“以营利为目的”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,肖像人有权依法制作、使用、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,小华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片,虽未以营利为目的,但仍涉嫌侵害小明的肖像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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